
*不能再报销有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的*;监制章还未换的*;*税率选择错误的*;没有编码简称的*;自行使用A4纸打印清单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